關于輻射工作人員參加中級培訓詢問的回復
2018-11-02 11:26:51
小沐管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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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信:
按照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》(原環(huán)保部令第18號)第十八條相關規(guī)定:使用Ⅰ類放射源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,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。但對于醫(yī)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項目或活動,其項目環(huán)評等級早已由報告書降低為報告表,其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辦理也由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審批變?yōu)橛墒〖壄h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。作為使用Ⅰ類放射源的“特例”:醫(yī)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,其輻射工作人員是否必須仍然要求參加中級以上的培訓,而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?
回復:
1、根據(jù)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第18號)第十八條,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,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。醫(yī)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,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。 2、您對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工作提出的建議,后續(xù)我部將認真研究,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、減輕企業(yè)負擔、激發(fā)市場活力的有關精神,推動培訓制度向更加科學、合理的方向改革。